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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什么的教育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5 21:00:58 阅读:123

为了推动民族乡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增强民族团结,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例。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根据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下,比例可略低。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非特殊情况,一般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来确定。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配备工作人员时,应尽量安排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公务时,应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民族乡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具体情况和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地推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乡的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给予民族乡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

信贷部门应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

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临时专项资金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特别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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