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得到了明确。
首先,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需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稽查,这包括领购、使用和保管等环节,稽查可以是年度性的,也可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以确保票据管理的合规性。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有义务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规定,他们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汇报相关情况并提供所需的资料,不得有隐瞒、虚假陈述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这体现了透明度和责任原则。
对于违规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严厉的后果。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违规单位立即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票据核发。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监督执行过程中必须公正严谨,第二十九条强调,财政部门在进行票据使用管理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禁滥用职权或偏袒,更不能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这保障了检查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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