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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错误通过什么程序纠正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08:38:09 阅读:667

执行裁定救济程序。

首次救济:《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二次救济: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诉法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次救济:

1、《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2、《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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