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是系列因素的统一,并不是一、二个因素的综合,只有全面理解这些因素才能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是简练的、概括的,并不能确切地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不法侵害是仅指犯罪侵害,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侵害。
危害后果已经发生时构成过失犯罪,这时,由于不能形成防卫的紧迫感,所以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因此,对过失犯罪,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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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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