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职责:
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的重点对象:
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
派驻的形式:
主要分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采取单独派驻;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采取归口派驻。此次首批8家派驻纪检组,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省政协机关实行单独派驻,其他6家纪检组实行归口派驻,8家派驻纪检组共覆盖42个部门和单位。
根据改革方案,派驻纪检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或者班子成员,以方便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组长作为驻在部门党组或班子成员,不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专门履行监督职责。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专注监督执纪问责。
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业务工作由省纪委安排和管理,省纪委对派驻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派驻机构干部由省纪委统筹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同级监督。
一些人担心,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一块儿办公,“一个锅里吃饭”,纪检组组长还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实施监督时会不会心存顾虑、拉不下情面呢?对此,省纪委有纪律保障。省纪委领导指出,中央纪委对派驻纪检组长有明确要求:“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省纪委要求8位派驻纪检组组长把这句话牢记在心,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大胆监督。
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限
◆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
◆经批准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
◆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其管理的干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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