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安全素质,预防事故,推动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多项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种类包括: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锅炉作业(二类司炉)、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行车)以及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 技安处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综合管理处负责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4.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半年报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5.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学历,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7.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8.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9.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10. 每年由技安处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11.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12.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 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 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 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1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4.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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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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