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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9:49:29 阅读:885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必须招标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裁判实践中对必须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所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基本不存在分歧。

  律师补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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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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