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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三种渠道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02:48:48 阅读:975

当事人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另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与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总之,当事人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作为,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救济程序,即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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