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职业培训

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01:44:40 阅读:3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韶山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弘扬韶灌精神,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韶山灌区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供水和用水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韶山灌区工程包括水库枢纽(水府庙水库)、引水枢纽(洋潭水库)、渠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灌区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韶山灌区工程保护基金,专项用于韶山灌区工程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灌区内属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的跨地域、多部门、多领域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专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或者事项。

  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韶灌局)是灌区工程的专门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灌区引水枢纽、干渠工程的管理保护;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灌区的相关规划和制度;

  (四)执行灌区供水计划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

  (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和保护;

  (六)根据委托开展灌区执法活动。第六条 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是灌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灌区用水调水计划;

  (三)协商灌区防汛抗旱、重大工程迁改、养护经费分担、水费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韶灌局根据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水务、林木、权属、环保和破坏工程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韶灌局统一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韶灌局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韶灌局应当根据委托,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第八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可以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建立维修养护、水资源配置、水源水域保护、划界确权、联合执法、文化旅游等区域协同机制,促进灌区工程管理保护的统一性和科学性。第九条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韶山灌区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韶灌精神和韶山灌区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

  对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灌区专项规划由韶灌局组织编制,在征求属地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空间复核,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灌区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除法定情形外,经批准的灌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灌区专项规划是灌区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

  灌区工程的新建、改(重)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专项规划。

  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灌区工程的安全与运行。第十二条 受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灌区专项规划,依法确定灌区工程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灌区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标签: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50108/1/1327141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猜你喜欢
猜你喜欢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猜你喜欢
热门标签

网站首页 ·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

鲁ICP备2024081150号-3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E-mail:ad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