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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吗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2:55:05 阅读:243

人大的四项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不容易区分,在考试中,考生往往因此失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文字表述中的“决定”“否决”等字眼所迷惑,想当然地认为是决定权,二是对四项职权停留在识记层次,未能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从定义上界定人大的四项职权:

  (一)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三)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四)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可见,即使同样是“决定”,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关于国家干部人事变动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工作报告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是监督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下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属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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