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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一部分 电子商务总则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20:06:16 阅读:56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第一章概述了关于电子商务的通用条款。第一章第1条明确了本法适用于商业活动中任何形式的数据电文,无论是通过EDI、电子邮件还是其他电子手段。第2条详细定义了数据电文和相关术语,如发端人、收件人和中间人,以及信息系统。解释条款强调了法条的国际背景和统一适用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协议调整适用情况的灵活性(第3条)。

第二章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第5条确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不受其电子形式的影响。第6条和第7条分别处理书面形式和签字的要求,即使法律有特定形式要求,只要数据电文可追溯或身份确认可靠,即可满足。第8条和第9条涉及信息的原始形式、完整性和证据力,要求数据电文在满足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后具备法律效力。第10条则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留存要求,确保信息可以供日后查阅。

第三章讨论了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和证据力中的作用。第11条强调数据电文合同的有效性,除非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用于要约和承诺同样有效。第12和13条涉及发端人和收件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以及数据电文的归属问题,包括自动发送、授权代表发送和收件人确认的情况。第14条详细规定了确认收讫的流程和时间点。

第15条涉及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与地点,除非另有约定,通常以信息系统的时间和地点为准。但收件人的指定、确认以及基础交易的相关地点也会影响这一判定。

扩展资料

The United Nations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电子商务示范法》。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电子数据交换统一法(EDI)。1993年,该工作组全面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EDI统一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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