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王××,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矿工人,住徐州市××去××新村18号楼2单元×1室。
被执行人徐州市××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号财富广场B座9××室。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经理。
执行依据: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港币30,649元;
2.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
4. 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双方就不当得利返还事宜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已经贵院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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