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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免税商品管理规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9 20:40:09 阅读:110

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分支机构需海关总署批准,销售场所与存放仓库须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经营单位需对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组织进货与报关进口,销售品种由海关核定。免税国产品为海关监管货物,转关进口时需海关出具联系单,并凭回执核销。

符合条件的旅客购买外汇商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第一类物品限值按规定掌握,不计入限值内的物品除外。携带第一类物品与境内补购不合并计算。

旅客购买第三类物品需按在外天数计算免税指标。特定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从注册至毕结业)可免税,不满180天但超过150天也按此验放。每公历年度内限选一件免税物品。

系统内调拨进口外汇商品需经营单位同意,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调拨的,需共同向总署主管部门申请,并参照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经营单位因故需将外汇商品退运出境,应向总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对不能退运的残次物品,经营单位可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处理,需附清单与处理方法。

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需每月向海关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外汇商品进出转售存月报表,并附销售货券海关核销联。海关有权对账册与单据进行调阅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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