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以下服务:组织培训,指导拟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合作社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核实登记材料信息时,需到合作社所在地现场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登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便利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经营性养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等用地,以及存放农产品、农资等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农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手续。兴办农产品加工、冷藏业需要建设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支农信贷平台,并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小额信贷实行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贷款规模。政府出资或扶持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保险机构开发农业生产经营保险产品,为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合作社内部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但不得对外吸储放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政府扶持的合作社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合作社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减免及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用土地使用税减免等。税收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税务部门依法告知合作社纳税权利义务,指导合作社办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等涉税事宜。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合作社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享受优惠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合作社申请认证农产品,对取得相关认证的合作社给予专项补助。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合作社开拓市场,设立专营店和专营柜台,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在部门政务网站上设立专栏,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各级供销合作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合作社发展,包括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供销服务等。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合作社合作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其他人才到合作社工作,享受相关待遇和基层工作经历认定。
扩展资料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53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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