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围绕经济法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下是一些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主要观点:
1. 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
- 综合经济法说: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经济法调整的是平等的经济关系,涉及经济民法、经济行政法、经济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规范,构成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
- 学科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利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其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是必要的,以补充传统法学的不足。
- 经济行政法说:经济法被视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不应独立成为法的部门。
2. 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
- 需要国家干预论:李昌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家协调说:杨紫煊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是协调,也可能带有强制性。
- 纵横统一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密切联系说:也称管理-写作说,这一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宏观调控说:该观点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而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法的权威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涵盖了经济法作为法的范畴,在国内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以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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