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发票开具遵循一系列具体规则。首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成为主流,生产企业需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取代旧有的出口发票,且仅可使用普通发票二联或五联。外贸企业则可选择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或自制凭证。对于运输、保险、佣金等费用,若其冲减出口,则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申报时只需录入取得的原始发票号码。
发票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并且在填写时税率应设为0,即选择免税。购方企业可以使用外文填写,但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不必填写,可在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填写地址电话。若出口货物销售至国内特殊监管区域,则需填写购方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及银行账号。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信息应填写在备注中。若票面开具的为CIF价格,则需在备注栏注明FOB价格。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栏次超过票面栏次,可以汇总开具并附清单,发票专用章需加盖于清单后。开具普票并附清单时,清单需通过开票系统开具,每张清单可填列254条,金额计算和票面金额汇总计算的结果可能因四舍五入产生尾数差额。系统默认差额允许为6分,超过允许范围会报错。对于差额较大的情况,建议分票开具或手工使用Excel表计算不含税价,以避免差额产生。
发票打印时,税率栏显示为“*”,税额栏为空。开具自制凭证时,发票号码建议录入规则为“申报年月6位+申报序号4位”。如发票开票限额不足,需申请提高开票限额。若提高限额后仍不能满足需求,可每条报关单项目对应开一张发票(建议尽量少用)。对于0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申报视同内销征税时,可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
如上级部门对发票开具另有最新要求,我们将及时补充或修改上述说明。特殊情况包括生产企业在开票限额低于出口金额时,可通过开具连续号码的多张出口发票解决。具体步骤是在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开票限额时,将总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申报时,金额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发票号码则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号码加上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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