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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统计局统计法规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8:49:23 阅读:139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后在1996年进行修正。该法旨在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统计调查、分析,提供资料和咨询,以及实行监督。

国家建立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需设置统计机构和人员,确保统计对象如实提供数据,不得虚报、瞒报。统计工作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者将得到奖励。

统计机构需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调查,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统计资料由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必须保密。统计人员需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干扰,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企业、个体工商户需遵守统计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警告和罚款。统计法的执行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管理,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的统计调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

该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1963年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国家统计局可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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