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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哪些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0 21:57:47 阅读:732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1、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设立的,是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这些违法行为既包括不履行教育法规的义务,也包括侵犯其他主体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就不会产生这种法律后果。

2、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

3、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具备哪些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有违法行为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未能履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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