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财政、水务、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监督等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第九条 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工业园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村庄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和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人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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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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