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表人及代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行政复议活动的主体,是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人参加复议是指在司法程序中,除了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外,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与复议程序,对案件进行替补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目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案件结果的影响,因此他们有权利提出申请并参与复议。
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加:
1、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参加: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
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案件结果的影响,因此他们有权利通过申请参与复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的参与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不公正的结果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六条
规定第三人可以在被发出复议通知书后五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复议,并说明其与案件的关系、要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参加复议的决定,并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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