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债权转让会计分录:不考虑甲乙之间原先有没有债务、金额是多少,借:其他应收款--丙
贷:其他应收款--甲
如果原先甲乙之间有债权债务,可以抵销。
一,债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含交易费用)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可借可贷)
确认利息:
借: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双面)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与购入时相反)
贷:投资收益
收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二,作为现代商业社会一种重要资金融通手段,债权的地位举足轻重,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资产证券化等等都是以债权作为价值载体,实现权利人资产变现。债权资产的流通通过转让完成,相较物权转让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债权并无表征权利变动的公示手段,更加私密、封闭,且债权让与中还涉及第三人利益(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更为复杂。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一旦成立,受让人即取得债权。徐涤宇教授在《<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中写到,“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的效果乃因让与合同的生效而当然发生,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债权即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通知仅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所谓的“合同发生说”。从《合同法》80条文义上理解,通知也与受让人是否取得债权无关,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无关,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必要条件。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a/1/602601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54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53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52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51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42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41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41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40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39职业培训
2024-12-14 08:43:38职业培训
2025-01-02 07:20职业培训
2024-11-26 16:47职业培训
2024-12-28 00:56职业培训
2024-12-13 19:52职业培训
2024-11-26 15:19职业培训
2025-01-04 21:20职业培训
2024-12-07 21:37职业培训
2025-01-06 04:32职业培训
2024-12-27 16:40职业培训
2024-12-27 17:59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