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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债权转让会计分录需要怎么办理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8 08:43:23 阅读:333

三方债权转让会计分录:不考虑甲乙之间原先有没有债务、金额是多少,借:其他应收款--丙

贷:其他应收款--甲

如果原先甲乙之间有债权债务,可以抵销。

一,债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含交易费用)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可借可贷)  

确认利息:  

借: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双面)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与购入时相反)  

贷:投资收益  

收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二,作为现代商业社会一种重要资金融通手段,债权的地位举足轻重,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资产证券化等等都是以债权作为价值载体,实现权利人资产变现。债权资产的流通通过转让完成,相较物权转让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债权并无表征权利变动的公示手段,更加私密、封闭,且债权让与中还涉及第三人利益(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更为复杂。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一旦成立,受让人即取得债权。徐涤宇教授在《<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中写到,“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的效果乃因让与合同的生效而当然发生,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债权即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通知仅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所谓的“合同发生说”。从《合同法》80条文义上理解,通知也与受让人是否取得债权无关,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无关,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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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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