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价外费用”指的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除商品或服务本身价格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无论这些费用如何在会计制度中进行核算,都应计算应纳税金。
企业在收取这些价外费用时,需要根据不同的费用性质,选择合适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金。如收取手续费或包装物租金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取补贴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取基金或集资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取奖励费或优质费等具有价格上加价性质的费用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等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产品销售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于代垫款项,如果不符合特定条件,如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应借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而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则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当确认收入时,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和消费税的价外费用的处理与增值税相同,只是在确认收入时,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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