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将遗华日侨分为两类:现在拥有日本国籍,但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定居,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就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又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定居,直到现在仍然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均属于“日本籍残留日本人”。1945年9月2日以前拥有日本国籍,现在拥有中国国籍,并且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成长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现在也拥有中国国籍的则属于“中国籍残留日本人”。
1950年,日本政府对中国东北的滞留者统计是26492人,直至1958年还有22187人。1959年日本政府公布《关于未归还者的特别措施法》(未帰还者に関する特别措置法施行令),将在中国没有任何消息的未归还者宣告为战时死亡,对家人发放三万日圆吊慰金,并取消其户籍。
日本厚生劳动省在1985年3月制定了一套针对遗华日侨的“身份担保人制度”,规定遗华日侨必须征得其日本亲族的同意才可以在日本居留。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人均拒绝做“身份担保人”。1989年,日本国会通过《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限制遗华日侨归国时只有与日本人有血缘关系的嫡子才能够一同取得国籍,而那些被收养的遗华日侨的养子、继子则被排除在外。由于有十位不符合规定的日本残留妇女在回国后被扣留在日本机场,引起了日本国内民众的注意和不满。迫于国内压力,1995年日本政府实施了《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国家将承担遗华日侨的回国事务。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提供的资料,从昭和47年至平成7年(1972~1995年),赴日定居的残留孤儿有2171人,携带配偶和子女人数达7801人。
当年日本帝国政府为了稳定移民,把来自日本各地的少女经过短暂的培训,陆续送到东北。当中的女性,也包括日本开拓团民的妻子、女儿和从日本派送到东北的女学生和大陆新娘。由于她们的丈夫和亲人大多在战争中死亡,大部分女性在之后为了生存而进入了当地人的家庭,并在此后以东北地区为家,后来也有一部分辗转回国。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日本厚生劳动省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尾声时,日军从中国大陆撤退和遣返期间被中国人收养,且未满十三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对他们发放日本国籍和援助回国,而十三岁以上的如是为了生存或自愿加入中国东北家庭的日本女性,则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东北,故未能获得上述待遇,是为“残留妇女”。1993年,该差别政策被取消,遗孤和残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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