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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1 10:57:07 阅读:7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过程。首先,第十四条规定,所有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包方与承包方需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推荐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名称、住所,发包方提供的自然资源和资产详情,服务项目及费用,承包方的义务,对自然资源的使用维护规定,承包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其他双方约定事项。对于土地承包,期限通常为三十年,其他资源的期限则由双方协商。

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合同的备案要求,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合同订立、变更或解除的资料需存档管理。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需书面通知对方,经三十日答复后生效,涉及备案和批准手续的,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列举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法原因,如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土地被征用,一方违约等。第十九条强调了变更或解除过程中的书面通知和协议签署,以及备案要求。在承包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调整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多数同意,并报政府批准。调整后,原合同需要解除并签订新合同。最后,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承包方有权进行转包和转让,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报发包方备案和经同意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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