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进行案件调解,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并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发布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可以分别受理。
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共同诉讼案件涉及问题的调查研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工作。
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日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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