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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废液的处理规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0 18:36:50 阅读:948

有害废液的处理规定:

1. 鉴于处理报废试剂成本高昂,不应将无害试剂误作有害试剂处理。

2. 鼓励实验室自行提纯并回收有机溶剂,以便再利用。

3. 鼓励实验室对某些有害废液进行自主无害化处理。

4. 废液中若含有能相互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成分,禁止将它们倒入同一收集桶中。

5. 固体废弃物应存放在标有“废弃试剂”的旧试剂瓶中,并置于试剂柜中妥善保存。

6. 废液收集桶应始终保持密封,并存放在实验室通风良好的区域。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应在《化学废弃物记录单》上详细登记,包括全称或化学式,避免使用简称或缩写。桶满后,将记录单粘贴在相应的桶上以备检查。

有害废液的特点:

1. 有机化工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COD值通常超过2000mg/L,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达数万至数十万mg/L。

2. 有机化工废水的化学成分极为复杂,难以降解,含有杂环化合物、芳香族化合物等有毒物质,以及重金属、氮化物和硫化物等。

3. 有机化工废水通常呈现较高的酸碱度,因此具有强烈的反腐蚀性。

因此,各学院、系所和研究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有毒和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并签署校内技术安全责任书,确保技术安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保卫处协同工作,负责组织全校范围内的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并监督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废液的收集、存放、监督和检查工作。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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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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