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 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该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
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应设的科目参照国家预算会计设置会计科目,常用的科目有:
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
负债类:应缴预算款,应交财政专户,借入款项等。
净资产类:固定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等。
收入类: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支出类: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
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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