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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8:40:47 阅读:671

1. 当没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其他规定时,厂房之间以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5.1条的规定。

2. 厂房之间以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米)如表3-4所示。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以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视同民用建筑按表2-4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如果确需相邻布置,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 如果两座厂房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4. 如果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6. 如果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7.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8.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9.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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