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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5 17:43:08 阅读: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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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277号)第一条规定,抚顺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以抚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3个月和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10个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277号

一、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发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丧葬抚恤待遇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由企业单位支付,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给企业单位。

参保人员死亡,企业单位或参保人员生前的直系亲属应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登记证及相关参保证件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审批表,经核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

辽宁省劳动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辽劳字[1996]196号

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按年龄划分)均按本市上一年1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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