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增值税发票上的税率为0,这表明所开票的产品是享受免税待遇或者适用零税率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零税率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2.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地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
3.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区分的是,零税率和免税是不同的概念。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而税率为零则不仅指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还包括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也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所得税中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而实际上并不涉及退还已纳增值税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的各种商品和劳务仍然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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