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果备注栏没有填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注意:
1.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扩展资料: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节选: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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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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