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税务机关抵扣认证通过后,可以用抵扣联复印件代替发票联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b/1/678512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4:03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4:02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3:58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3:54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3:53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3:52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3:51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3:42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3:41职业培训
2024-12-16 02:23:41职业培训
2024-12-17 21:15职业培训
2024-12-07 09:08职业培训
2025-01-03 03:10职业培训
2024-12-11 13:40职业培训
2024-12-12 04:16职业培训
2025-01-03 07:14职业培训
2024-11-29 00:58职业培训
2025-01-05 10:37职业培训
2024-12-04 05:34职业培训
2024-12-10 23:23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