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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哪些条款属于“刺破公司的面纱”的规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6:50:18 阅读:150

“刺破公司面纱”是英美法系的说法,在大陆法系叫做“否定公司人格”。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性,在个案中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是是对“刺破公司面纱”的概括规定,但刺破公司面纱应具备哪些条件,却难一概而论。自2005年公司法引入第20条第3款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进一步细化刺破公司面纱在实践中的运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滥用行为进行了概括,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10来种具体情形,很显然一个刺破公司面纱案中不会同时具备这10来个因素,具备了其中几个因素也不一定就会刺破。因此,这样的罗列只具有参考价值,对具体的判决并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通俗的解释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自己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这两者是清楚分开的,那就视为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当自己公司面临债务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就需要拿自己的个人财产抵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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