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罚则涉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等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或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必须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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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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