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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的处罚标准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4:05:01 阅读:832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 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是假药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即依照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必要求造成实际危害。

三、劣药处罚新规如下: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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