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分支机构需海关总署批准,销售场所与存放仓库须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经营单位需对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组织进货与报关进口,销售品种由海关核定。免税国产品为海关监管货物,转关进口时需海关出具联系单,并凭回执核销。
符合条件的旅客购买外汇商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第一类物品限值按规定掌握,不计入限值内的物品除外。携带第一类物品与境内补购不合并计算。
旅客购买第三类物品需按在外天数计算免税指标。特定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从注册至毕结业)可免税,不满180天但超过150天也按此验放。每公历年度内限选一件免税物品。
系统内调拨进口外汇商品需经营单位同意,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调拨的,需共同向总署主管部门申请,并参照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经营单位因故需将外汇商品退运出境,应向总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对不能退运的残次物品,经营单位可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处理,需附清单与处理方法。
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需每月向海关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外汇商品进出转售存月报表,并附销售货券海关核销联。海关有权对账册与单据进行调阅与检查。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c/1/1266313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15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14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13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04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04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03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02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02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5:01职业培训
2025-01-06 21:24:53职业培训
2024-12-09 18:27职业培训
2024-12-14 06:57职业培训
2024-12-02 04:20职业培训
2024-12-22 03:41职业培训
2024-12-15 01:28职业培训
2024-12-17 21:53职业培训
2024-12-08 15:41职业培训
2024-11-26 00:24职业培训
2024-11-28 11:13职业培训
2024-12-09 02:13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