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团分类
社会团体根据性质和任务主要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学术性社团通常以学会、研究会命名,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交叉学科。行业性社团以协会形式命名,主要为经济性团体,包括农业、工业、商业等。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资金为从事事业而成立。联合性社团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为人群联合体或学术、行业、专业团体联合体。
二、法律与行政法规
《条例》中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制定发布,包括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法规。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三、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当某些社会团体难以由政府或党部门承担时,民政部门可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负责。
四、工会、共青团等登记问题
工会按工会法办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需进行正式登记。共青团、妇联等简化登记手续,无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
五、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
成立跨省社会团体需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在批准前,民政部可了解情况并向社团所在地民政部门通报。地方成立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遵循相同原则。
六、社团法人与非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需满足成立、财产、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责任承担等条件。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团体被视为非法人团体。
七、登记受理时间
社团正式受理登记从具备成立条件、提交申报材料并交回民政部门之日起开始。如因社团原因需补充材料,受理期限可能延长。
八、社团复议
民政部门负责不予登记或处罚不服的复议。民政部设立复议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九、相同或相似社团
“相同”指社团在名称、性质、宗旨、任务上相似或完全相同。“相似”指社团名称虽不同,但业务活动属同一领域。
十、非营利原则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意味着社团不能以经济实体形式获取收益或牟利,如办企业、开公司等,但包括咨询活动及与宗旨相适应设立的实体机构。
十一、社团设立分支机构
全国性社团可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独立社团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团一般不设立分会。同类社团可在全国性社团内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
十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向社团筹备组织发出文件并抄送民政部门。筹备组织持审查文件及规定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审查证明文件需使用部门印章,不得使用内部职能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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