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河北省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设施及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货运车辆及其违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此治理规定,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三章强调治超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自我约束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形成多方联动的治理网络。
在治超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责任,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包括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积极参与并执行治超任务。
第五章明确了政府对治超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和资金,实施目标考核、责任追究以及奖惩制度,确保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详细列举了认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单轴载重超过10吨(不含),以及由汽车与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等情况,以及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相关情况。
扩展资料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是2010年6月26日由河北省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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