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已认证的发票,如果需要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此外,普通发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带上要冲红的普通发票,到所属税务局填写普通发票红字报备单,然后到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普通发票,就可以完成。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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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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