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主体变更无需重新进行环评,前提是生产规模、产污设施和防治设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只有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开工建设,需要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原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的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目前法规中并未对经营主体变更提出重新进行环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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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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