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云南镇雄通报幼儿园老师多次脚踹幼儿并扇脸处置情况。21日,塘房镇一民办幼儿园教师张某某殴打幼儿,事发后当地组织被殴打幼儿到医院检查,经检查身体无明显伤痕,县教体局已责令该民办幼儿园对殴打幼儿的教师张某某予以解聘,并对现场未劝阻张某某行为的另一教师丁某某进行相应处理,同时警方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教师张某某殴打幼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已经侵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在此提醒家长们如果遇到幼儿园孩子被老师打了,家长可以及时向幼儿园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孩子被打的情况非常严重,可以报警处理。
教育惩戒目的是为了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即便是惩戒,也是批评教育,或者罚站。法律是禁止殴打学生的,更禁止殴打未成年人。
其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事老师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
首先,如果是存在动手殴打的情形,那么直接涉嫌殴打伤害。即便没有构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也应该是触及治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殴打伤害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如果是老师长期以殴打、辱骂等方式对待未成年学生,则可能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所谓虐待被看护人罪指的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等具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
作为幼儿园老师或保育员,对于被交付幼儿园看护的幼儿,具有法定的看护职责。如果是长期的殴打、暴力体罚、辱骂的方式,来摧残折磨幼儿,情节当属恶劣,将涉嫌犯罪。依据《刑法》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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