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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题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9 07:40:03 阅读:708

纳税调整前所得=利润总额 = 800 + 40 + 5 + 2 - 430 - 80 - 20 - 10 - 3 - 4.5 - 2.7 = 296.80万元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工资费用纳税调整

纳税调增额 = 130 - 110 = 20万元

国债利息调整(国债利息免税)

纳税调减额 = 2万元

税收滞纳金调整(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调增额 = 1万元

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296.8 + 20 - 2 + 1 = 315.80万元

应交所得税 = 315.80 * 33% = 104.214万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题中“其他准予扣除项目23万元”的说法,不是十分明确。如果该扣除项目已经包含在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中的,则无需考虑该因素,正如上述计算过程及其结果。

如果该扣除项目为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而附加扣除的项目(如:三新开发费附加扣除50%),则,上述计算需要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296.8 + 20 - 2 + 1 - 23 = 292.80万元

应交所得税 =292.80 * 33% =96.6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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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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