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主要的区别:
1,质物的孳息一般归属于质权人所有,当事人另人约定的除外,而抵押物的孳息,一般归属于抵押权人;
2,清偿顺序的区别。
二,质物孳息的效力(归属):
1,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2,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4,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三,抵押物凝的效力(归属):
1, 关于抵押权的效力与孳息的关系,《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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