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
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
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以16学时计1学分。本科学制4年,专接本学制2年,专科学制3年。
第八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的所有教学环节、修满规定总学分的,按《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专接本学生、专科学生不得提前毕业。
由于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其它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计算)。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学制2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应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并按相应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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