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辖区需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司法所要主动与各乡镇(场)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加强配合,特别是要与信息维稳员、派出所、基层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通过联系,进一步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的源头,并积极应对分类处置。
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1. 提高认识:组织镇村干部加强学习,提升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认识,准确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焦点、热点、难点以及“积案”化解的痛点,深入基层解民忧,化解矛盾促和谐。
2. 主动排查:各级干部要主动排查研判,严格执行每周村(社区)排查、半月镇排查制度。围绕县乡中心工作,重点排查时段、领域、人员,常态化入村、入社、入农户家中开展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前介入,依法化解。
3. 落实责任:针对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及时研判处理。根据矛盾纠纷难易程度,镇治理办分类处理,难点问题由政法单位牵头研判,需长期化解的问题提交党委会研讨,落实四级包案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有人管,层级责任明确。
4. 定期督查: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定期督查排查化解工作,对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提交纪委处理。
矛盾纠纷类型包括:
1. 房产纠纷: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权益争议。
2. 合同纠纷:因合同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引起的争议。
3. 劳动争议: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4. 医疗纠纷:发生在医疗法人或机构内的争议。
5. 旅游纠纷: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服务者之间的合同或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履行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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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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