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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4 14:55:21 阅读:113

第四章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管理的具体程序如下:

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活动包括: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计划选择采购方式,办理代理委托,制定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公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确认中标或成交,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可以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年度或项目委托协议。预算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才能与机构签订本单位采购项目的代理协议。

第二十五款详述了协议中关于采购需求、文件编制、信息发布、评审流程、供应商审查、结果确认、合同签订、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条款。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强调,采购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品牌,避免排他性要求,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规范与效率间取得平衡,公正执行代理工作,工作人员不得干扰评审。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了采购活动的执行流程,包括中标通知、合同签订、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管理与执行要求。

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涉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细节,包括采购方案制定、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处理、供应商名单确认以及采购执行的依据。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说明了特殊情况下的采购决策,如超出协议范围的采购需经财政部审批,且以官方公告为准。

最后,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着重于采购结果的公告和后续管理,确保供应商履行承诺,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为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1月10日由财政部以财库〔2007〕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预算和计划管理、目录及标准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监督检查、附则7章5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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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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