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水利建设,提升防洪减灾与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特制定本办法。水利建设基金作为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共同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则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对于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重点防护工程,中央和地方将共同承担投资责任。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则涉及:从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资金;以及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遵循财政部相关规定,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和划转办法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财政部将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则专项用于大江大河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以及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支出,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水利建设基金,或侵占、截留、挪用基金。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将加强对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级人民政府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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