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监督执纪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 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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