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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3 23:21:17 阅读:512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规定详细阐述了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管理措施。首先,经营者必须建立严格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维护货运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十九条)。维护作业需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标准,禁止指定特定维修企业,并强调二级维护结果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经营者还需定期进行车辆检测,一般与车辆审验同步进行。车辆检测需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进行,检测结果将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审验货运车辆,每年至少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结构尺寸变动和违章记录等,对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记录,不合格车辆则需整改或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需使用标准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建立车辆检测档案。同时,规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车辆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和管理机构需分别建立详细的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维修记录、技术等级、变更和事故记录等,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和准确,过户变更时须完整移交技术档案(第二十四条)。

最后,经营者需对达到报废标准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及时处理,不得继续运营(第二十五条)。

扩展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货运车辆管理、货运经营管理、货运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79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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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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