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
动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10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
1、本省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要求的青年,农村
普通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青年,
未接受过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并有就业要求的求职者,应当进行劳动预备制人员
登记。
2、劳动预备制人员中属于应届毕业生的,可由所在学校组织登记,其他人
员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登记。
3、劳动预备制人员应当填写《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
由本人自留,一份交承办登记单位。
承办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单位应当填制《劳动预备制人员汇总表》,并将《劳
动预备制人员汇总表》和《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各一份交主管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备案。
第三条劳动预备制人员应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向劳动预备制人员宣传国家劳动就业政
策,劳动预备制人员可根据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自愿选报职
业(工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下简称“培训”)。
2、受理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的单位,应当向劳动预备制人员推荐培训单位。
第四条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1、根据当地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申报、评估,认定办学条件好、培训质
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为劳
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专业设
置情况。
2、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社会培训机构相同专业同等条件的教学、实习设施,
配备足够数量的职业培训师资,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应当达到培训人数的比例要
求,教师应取得《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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